GB/T 2423.3-2016的本部分规定了确定元件或者设备在高湿度条件下使用、贮存和运输适应性的试验方法。 本部分的目的是用于确定规定时间内恒定温度、无凝露的高湿环境对试验样品的影响。 本部分适用于小型设备或元件,也使用于大型设备,同时适用于散热和非散热试验样品。
2 环境试验箱严酷等级
试验的严酷等级由温度、相对湿度、试验持续时间共同决定。除非相关规范规定,试验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从表1选择。
表1 温度和相对湿度
温度 ℃ 相对湿度RH %
温度 ℃ | 相对湿度RH % |
30±2 | 93±3 |
30±2 | 85±3 |
40±2 | 93±3 |
8540±2 | 85±3 |
高低试验箱试验推荐的持续时间为:12h,16h,24h和2d,4d,10d,21d或56d。
总的温度容差为±2K是考虑到测试时的绝对误差、温度渐变以及工作空间内的温度。为了维持试验箱内的相对湿度在规定的容差范围内,必须保持试验箱内的任意两点在任何时间内其温度差异尽可能的小。若温差超过1K,则不能达到所需的湿度条件。短期的温度波动也必须保持在±0.5K范围内以维持所需要的湿度条件。
3 节能高低温试验箱试验条件试验
试验样品应按相关规范的要求放入试验箱。除非有特殊规定,应将无包装、不通电、“准备使用”状态的试验样品置于试验箱内。
在特定的时候,相关规范可以允许试验样品在达到试验条件时放人试验箱内,且应避免样品产生凝露,对于小型样品可通过预热方式达到该项要求。
调整试验箱内温度,到达所要求的严酷等级。为了避免试验样品产生凝露,应控制试验样品的温度或使试验样品先达到试验温度再调整试验箱的相对湿度达到规定值。
在2h之内,通过调整箱内的湿度达到规定的试验严酷等级。 相关规范应规定试验条件及试验的持续时间。试验持续时间应从试验条件达到规定值时开始计算。
相关规范应规定试验样品取出试验箱时的试验条件和持续时间。
条件试验后,最后检测之前,应规定试验的恢复程序。